【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日早晨,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在家中打扫房间,在柜子角里突然发现剩有半瓶的“辛硫磷”药剂,心想别人家的牲畜总来我家院子里吃东西,于是便把药剂撒到其院(土墙院落)西面的秸秆上,后将白色塑料瓶烧毁。1月3日上午,同村董某某家中的羊从羊圈中跑出,跑到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院里吃了该撒上农药的秸秆,当董某某在武某某家中找到自家的羊时,武某某跟董某某讲:“让羊吃的吧”,直到1月4日,董某某家中的羊陆续死亡16只。经鉴定,涉案的16只羊价值8389元。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相关鉴定能够证实。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武某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构成该罪。
第二种意见:武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人虽然是故意投放危险物质,但并没有认识到会危害公共安全,应该按照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第三种意见:武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在自家的秸秆遭受牲畜的多次啃食后,故意投放危险物质,致村民家16只羊死亡,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分析,行为人虽然是故意投放危险物质,但并没有认识到会危害公共安全,对本案的定性首先排除投放危险物质罪。
2、本案定性更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应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还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论学理解释还是司法实践,绝大部分将行为人为防止牲畜啃食粮食、树木等,在自家地内投放农药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笔者对此也不持异议。但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具体回到本案中,要进行细节分析:首先是本案的作案地点,位于行为人的自家院内。院落作为公民的住处,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明显特点,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不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的客观条件——公共安全。其次是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为防止羊吃秸秆,且犯罪对象具有针对性,就是经常来他家院里吃秸秆的董某某的羊。再次是案情中提到的,当董某某在武某某家中找到自家的羊时,武某某跟董某某讲:“让羊吃的吧”,更加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是要毒死董某某家的羊。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武某某明知羊吃秸秆,采取往秸秆上撒农药的手段,造成价值8389元的羊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更加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构成,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