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会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检察官会见的预约、登记、通报及检察官会见室的日常维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检察官会见工作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第二条 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要求会见检察官的,案件管理部门核查登记后通知检察官在会见室会见。如检察官外出,可委托检察官助理会见。如不宜由检察官助理会见的,由检察官确定具体会见日期。
第三条 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电话预约会见检察官的,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后及时联系检察官,三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条 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预约会见检察官的,案件管理部门每日查看网上预约情况,登记后及时联系检察官,三日内安排会见。
第五条 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直接联系检察官要求会见的,检察官应告知其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联系,由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
第六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待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核实身份。律师应先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其他人员,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
第七条 检察官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提前两日通知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后,与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
第八条 检察官会见时,在工作时间应当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检察官会见室进行。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再次登记并核实被会见人员。值班法警在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维持会见秩序。如特殊情况在非工作时间、检察官会见室以外的场所会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 检察官会见时,检察官与被会见人都应遵守办案区、工作区的规定,不准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听从值班法警的安排。
第十条 检察官会见时,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检察人员纪律、保密规定等要求。检察官会见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