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从2016年11月立法授权试点到2018年10月修法确立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已经五年有余,通过全国上下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该项制度得以顺利推广,并逐渐深入人心。作为一名基层办案人员,笔者可以亲身感受到,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开始的抗拒,到将信将疑,再到主动接受、积极争取的一个过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也逐年上升,截止目前数据来看,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最高时曾达到一季度93%以上。但是在高适用率的基础上,我们也不得不重视另一重要数据,那就是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又不服裁判提出上诉,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上诉率也相对较高。如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在保持高认罪认罚适用率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认罪认罚后的上诉率,成为摆在全体检察人员面前的一个新难题。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意在抛砖引玉,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原因分析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原因有很多方面,笔者结合近年来工作经验总结,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被告人不想去监狱服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实践中,认罪认罚后判处有期徒刑六、七个月等刑期较短的被告人,判决时其剩余刑期大于三个月,他们不想去监狱服刑,就会利用上诉去拖延时间,以达到其留所服刑的目的。有的被告人甚至在算时间,只要时间一到三个月,立刻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以便其留所服刑。
2、被告人期待更低的量刑。实践中有部分被告人,虽然在一审阶段认罪认罚,给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他也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内心并不是真诚的认罪悔罪,总期待能够得到更低的判决。有的被告人签订的是幅度量刑建议,其虽然明白幅度量刑的意义,但内心还是希望按最低标准去判决,故其会在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在这其中也包括检察人员在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时,释法说理不到位,使被告人对其量刑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其无法真正认可判决结果而提出上诉的情况。
3、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律师会参与认罪认罚的过程,此处的律师分为两类,一类是值班律师,另一类是辩护律师。笔者分别对这两类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一是值班律师。实践中,在同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需要有值班律师在场才能签署。但此阶段的值班律师,其作用往往是起一个见证人的作用,并没有实际参与到案件办理中,对被告人的解答也只限于程序上的解答,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流于形式,导致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结果不太信服,故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二是辩护律师。实践中,我们会遇到一些案件,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会通过钻法律漏洞来最大限度的给自己获利。例如有些案件,辩护律师在阅卷后明知被告人构成犯罪,并也认可对被告人的量刑,其也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他会利用法律规定的律师独立辩护权,和被告人形成一种约定。即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没有任何辩解意见,但律师行使其独立辩护权,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把被告人的拒不认罪态度通过律师的嘴说出来。在法院判决后,律师又会和被告人沟通好,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在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突袭上诉,导致这类案件因时间紧迫使检察机关失去抗诉的机会,被迫放弃抗诉。
二、有效降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几点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总结自身工作经验,认为想要降低认罪认罚后的上诉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提高检察干警的释法说理能力。我们在工作中不仅要努力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还要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真诚的认罪悔罪,达到认罪认罚应有的法律效果。这就要不断提高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能力,不仅要给被告人讲清其认罪认罚后享受的“从宽”后果,而且要对其构成犯罪的原因、事实、证据等进行充分解释,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心服口服的认罪伏法,不再继续上诉。
2、提高精准量刑提出率。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对最后判决有过高的期待,大部分原因是因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凡是幅度量刑的,更期待按照最低的刑期去判。如果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量刑能力,在提出量刑时全部采用精准量刑,明确告知被告人的认罪后果,则其会对量刑有一个准确认识并提前接受,上诉的可能性就会相对较小。
3、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值班律师要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工作,不仅仅对整个认罪认罚过程进行见证,同时要对案件的犯罪构成、案件事实、量刑建议等进行全程参与。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值班律师也要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内外联动,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要保障值班律师的经费,提高律师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在整个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对被告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从宽后享有的“福利”,不再进行上诉。
4、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实践中会出现辩护律师以行使其独立辩护权为由,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让被告人的心理产生动摇,从而提出上诉的情况。针对此项原因,承办人认为,应当对辩护律师的行为进行立法约束,如果辩护律师也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则不仅仅针对被告人,同时也对辩护律师进行约束,可以认为辩护律师也认可该具结书上的全部内容。如果辩护律师以独立辩护为由,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则同样认为违反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撤回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重新进行量刑建议。如果法院按照原量刑进行判决的,检察机关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诉。
5、进一步提高抗诉力度。对于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加大抗诉力度。对于无论是因为想留所服刑,还是对判决不服的,检察机关一律提请抗诉,同时上级检察院也应对该类抗诉案件予以支持,树立典型抗诉案例,发挥正面引导和警示作用。同时针对被告人突袭上诉的情况,一是适当放宽检察机关的抗诉期,让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去提请抗诉。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加快文书流转速度,有效应对被告人的突袭上诉。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院的提抗案件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上下级院直接的请示、报告程序,减少提请抗诉案件的各项前置程序,以便能更有效的提高抗诉操作的效率,以应对被告人突袭上诉的情况。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