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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捕诉一体化
时间:2019-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捕诉一体化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体制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也不断显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意义重大。推行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改革,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公诉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的变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一、捕诉分离的弊端

众所周知捕诉分离是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项不同的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分别由两个不同部门依法行使,检察机关重建后一直沿用并发展,本意在于通过分设两个部门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不断繁荣,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飞速发展,捕诉分离机制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渐渐显现出来。原有的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长期以来,特别是随着新型犯罪的出现,有些犯罪批准逮捕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证据得不到加强和同步,有些证据的缺失甚至导致一些无罪判决案件的出现,国家赔偿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消极负责影响。

因此,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捕诉一体机制创新检察机关的工作职务,对新形势下的诉讼优化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现行捕诉机制的弊端

首先,捕诉分离的诉讼机制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在现有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在同一个案件上重复投入,形成了重复劳动,阅卷、审查、讯问、调查、研究、讨论,制作法律文书等重复劳动力,造成财力、人力、物力的浪费,无形中延长了办案时限,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的增加了羁押期限。

其次,捕诉分离制度降低了案件的诉讼效率,造成诉讼时间延长,司法效率不高的“顽疾”亟待根治。

三、捕诉分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现有的捕诉分离制度是新形势下刑事诉讼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新型犯罪的高峰期,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检察机关近年来人少案多任务重、时间紧、资源缺,如何能在法定时限内提高办案效率,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是当前迫在眉睫的大事。

曾有专家提出,办案效率的改革一是要重视诉讼的及时性,缩短办案的周期,二是减少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司法效率的提高是要进行科学合理调配办案力量,设计 、制定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和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通过实现捕诉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使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批捕的同时就能清楚掌握案件的事实、情节、手段,为审查起诉打下坚实基础。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在移送起诉阶段可以节省阅卷审查的时间,只对补充材料和一些新的事实进行审查后即可移送起诉,节省了原有捕诉两个部门的资源。

捕诉分离的改革是为了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捕诉一体化不公不会降低案件质量。还会使我们的办案人员从一开始就注重案件的事实、证据,一开始就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进行物证等提前介入,进行引导侦查取证,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

捕诉一体化是新时期诉讼趋势的要求,捕诉一体化有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承办人对案件的全面掌握,有利于公平正义,相信捕诉一体化将会有力促进司法的进步,实现司法权威的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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