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的一天,焦某驾驶三轮车去到汾阳市杨家庄镇某村运送核桃,其驾车驶入被害人武某家院门时,将武某家院墙门墩挂塌,致使武某被塌落的门墩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
关于该案的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意见一: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意见二:焦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评析】
1、意见一的理由:焦某驾车驶入院门时候,应该预见到其车宽窄能否进门,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至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意见二的理由:焦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车辆超载超宽、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导致挂倒院门墙墩,致使被害人武某被砸伤死亡的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共同之处:犯罪主体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都变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同之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首要区别在于事故发生的场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没有对场所的规定,从这方面看,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可以看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条款。本案案发场所在村镇的院落门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道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二者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主体是交通参与者,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
第三,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
结合本案,焦某虽然无证驾驶三轮车,且超载超宽,但被害人死亡并非由于焦某违反了交通驾驶法规的行为,而是焦某驾驶车辆进院门时,应当预见到其可能刮碰住院门墙墩而没有预见,导致撞倒墙墩压住被害人致其死亡,且案发场所并非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本案中焦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