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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时间:2019-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陈某某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来到汾阳市冀村镇受害人王某某家中,称自己能从汾酒厂低价定制一批汾酒,倒卖从中赚取差价,但因资金不足,让王某某与自己合伙投资定制。陈某某给王某某出示了定制产品合同书,并提供了一箱20年汾酒的样品,王某某同意与其合作后,通过手机银行于9月22日转给陈某某30万元,9月23日转给陈某某20万元,陈某某分别出具了借条。陈某某于收款当日即将5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9月25日,王某某提出自己对白酒生意不太熟悉要求退出20万元,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10月8日,陈某某告知王某某其投资的50万元已全部归还个人债务,无力偿还。

   另查明,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其朋友岳某某、任某某、李某四人合伙投资汾酒定制生意,9月21日,陈某某称其急需用钱,要求退出原先投资,当日即退回20余万元。

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行为属民事纠纷,陈某某事实上存在实际投资汾酒生意,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陈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了借条,二人纠纷属民事纠纷,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情分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个人经济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及王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可以证实陈某某在案发时个人已负债累累、债台高筑,借款总金额已远远超出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且实际未能归还巨额欠款;B、50万元的实际用途: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受害人王某某于2017年9月22日转给陈某某的30万元,9月23日转给陈某某的20万元,陈某某当日即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并未将该款用于投资白酒生意。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个人债台高筑的情况下骗取王某某的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根据证人任某某、岳某某的证言证实,虽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任某某等人合伙做白酒生意,但该生意已接近尾声,陈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已抽回自己的投资款,可又与9月22日、9月23日虚构自己做白酒生意,与受害人合伙投资的事实,隐瞒其已实际撤资的真相,骗取王某某合作投资款50万元,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辩称该50万元实际性质为借款并非合作投资款,且有借条佐证的意见,笔者认为:根据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陈某某与受害人多次提到合伙投资白酒生意,并给受害人看了酒的样品及定制合同,可以认定该款为投资合作款,借条只是形式。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该款为借款,正常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是否借款的决定。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隐瞒实际将该款用于还债并无偿还能力的真相向被害人“借款”,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本金安全且利润可观,从而借款给陈某某,最终导致无法归还。借条,只不过是陈某某“借钱”的幌子、道具。综上,可以认定犯罪陈某某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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