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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邪教犯罪的危害与司法治理
时间:2019-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议邪教犯罪的危害与司法治理

[摘要]邪教问题古已有之,明有白莲教、清有会道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邪教组织逐渐发展并出现国际化趋势,法轮功、全能神、徒弟会等15种非法组织被明确列为邪教组织。邪教分子通过邪教组织盘剥精神、肆意敛财、扰乱社会秩序、侵蚀社会共同价值观,更甚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下,司法机关从法治视角对邪教犯罪的特点、危害进行理论研究,并对其预防及司法治理提出对策更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邪教犯罪、法治、预防、司法治理

 

2013年6月,杭州某部队省级要害部门正团级干部转业后参与邪教犯罪被抓获;2014年5月,山东麦当劳发生全能神邪教人员杀人案。邪教渗透性强,涉及人群广泛,且对信徒精神、意志控制力大,故邪教犯罪侵犯的法益可谓包罗万象。如何预防和处理邪教犯罪值得深入探讨,现结合我承办的王某某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对邪教犯罪的特点、危害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并就该案的司法办理情况谈几点心得。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5日10时许,群众举报某村有邪教人员活动,民警遂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王某百般抵赖,拒不交代。经依法搜査,在王某家中查获大量关于全能神的笔记、宣传资料等,笔记中有王某进行非法传播全能神的大量信息。经查王某从2009年开始信奉“全能神”,多次去他人家中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承办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二、邪教犯罪的特点

(一)以宗教活动为掩护,具有隐蔽性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基于国家法律对正常宗教活动的保护,邪教组织往往将其邪教活动置于正常宗教活动的场所、人群中进行,以求为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邪教犯罪呈现出的以宗教活动为掩护这一特点,使得邪教犯罪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发现。

王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发案即为村民报警,经查,该报案村民为基督信徒,涉案人员试图与该村民探讨信仰问题,达到以基督教为其违法犯罪活动做掩护的目的。试想,如该村民并非基督信徒而为一般群众,无人报案,侦查机关能否发现该案便成为一个未知数。

    二、以控制思想为手段,取证难度大

宗教活动有其教义,邪教组织则大多有一个具有超自然能量的教主,以精神领袖的身份宣扬歪理邪说,逐步控制信徒的思想和行为。邪教组织对信徒的思想、精神控制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信徒们丧失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唯教主马首是瞻,深信其神明能拯救自己于水火。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其丈夫因罪入狱,只身生活精神无所寄托,入教后深信全能神,多次宣扬邪教思想。到案后王某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面对从家中搜出的诸多笔记与宣传资料,仍百般抵赖,维护其教中姐妹,思想深受控制,为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带来了很大难度。

(三)以宣传教义为途径,涉众范围广

大多数邪教犯罪都表现为向信徒讲授其所信奉神明的教义并印制宣传资料向社会大众传播,或者由其信徒拉拢群众,口口相传以壮大邪教组织的力量。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为一普通村民,纵观目前邪教组成人员,已由无业人员、老年人、低文化水平人员向高学历、高素质、年轻人群渗透,范围越来越广,跨越社会各个行业、领域,能力不同的信徒在犯罪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邪教犯罪的危害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规定、《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邪教犯罪多表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由以上罪名可得出,邪教犯罪侵害法益广泛,其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一)危害国家安全与政治统一

邪教组织头目并非具有超自然能量的神明,而是一些思想偏激、仇视社会、消极反动的极端人物,他们在社会上以多种方式宣扬地球毁灭、世界末日等言论,诱使信徒以自焚、暴乱、制造恐怖事件等方式,表达对现行政治制度的不满,否定国家政权与政府组织,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安定团结与政治稳定。

此外,不少邪教组织与国外势力相勾结,在我国境内发展信徒,尤其是向国家机关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在校大学生、科研工作人员等中渗透,以获取国际机密泄露给国外势力,严重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与发展。

(二)侵害群众人身与财产权利

邪教组织的教主及信徒均自命不凡,教主自命为神明信,徒深信自己受神明庇佑。在邪教组织内,教主以信教能治病的手段残害了众多信徒的生命,同时大肆向信徒收敛钱财用于扩大组织力量;在邪教组织外,教主以邪说使得信徒视非信徒为异类,为“恶魔”,在生活、生产中,一言不合即大动干戈,以残忍的暴力手段铲除“恶魔”,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秩序,致使人心惶惶。

(三)扰乱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

信徒因受歪理邪说的蛊惑,农民终日无心耕种力求圆满,学生放弃学业一心成仙,信徒们过上了虚无缥缈的生活,脱离了本业,疏远了近亲。随着邪教组织的壮大,邪教势力的蔓延,邪教信徒的增多,邪教违法犯罪必然呈现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生活与生产秩序。

四、邪教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大邪教犯罪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加大邪教犯罪的打击力度,邪教犯罪案件一经发现,需以较高的政治站位开展案件的侦查工作,理清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定性,并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打击邪教犯罪过程中,要区分邪教组织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及普通信徒,区别对待,分化瓦解,按照其在邪教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对其行为予以定性,并加以惩处。

(二)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

邪教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遏制邪教犯罪,仅仅依靠司法办案机关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还应当担负起法律宣传、法制教育的职责。邪教组织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信徒数量不断增加,追根究底,仍为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较低、法治观念欠缺、思想精神空虚等所致,给了邪教组织可趁之机,以歪理邪说控制、腐蚀其思想。

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将历年办理的邪教犯罪案件加以整理汇编成册在法制宣传日予以分发,以简洁易懂的语言、寓意深刻的图片,向群众展示何为邪教、何为邪教犯罪、邪教犯罪的危害、如何提升法治观念以免遭受邪教歪理邪说的荼毒等等。此外,还可通过在学校、社区举办专家讲座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或请迷途知返的信徒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让群众更直观、真实的感受到邪教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完善群众举报检举制度

正如上文分析,邪教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因其以正常宗教活动为掩护,仅仅依靠侦查机关的力量,往往难以发现犯罪线索,倘若普通群众能广泛参与到邪教犯罪的发现、侦查过程中,将大大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与质量。因此,司法办案机关可通过开通举报电话、微博信箱等接收群众的举报、检举,并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人身权利保护制度、奖励制度等,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奖励,激发群众对邪教犯罪的举报检举积极性。

五、办理邪教犯罪案件的心得

(一)提高办理邪教犯罪案件的政治站位

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邪教犯罪不仅仅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与政治统一。办理邪教犯罪案件,更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讲政治贯穿在办案的全过程,落实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不仅要发挥指控职能,大力度打击邪教犯罪,更要发挥检察机关法制教育职能,加强反邪教普法教育宣传;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邪教犯罪案件依法、有序、高质量处理。

(二)加固邪教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其思想深受“全能神”邪教思想腐蚀,拒不配合办案人员办案,百般抵赖,且处处维护教内“姐妹”,口供难取,办案难度较大,故王某虽已构罪,承办人也基于邪教犯罪的政治性,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但是对于本案现有证据,承办人认为应与侦查机关加强沟通、协作,要求侦查机关继续补充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制作相关证人证言以加固王某宣传邪教思想的行为。只有对证据予以固定,注重案件证据审查,才能确保排除合理怀疑,还原法律事实,才能办好案、办精案、无错案。

(三)注重对涉案邪教信徒的思想矫正

王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交代,百般抵赖,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提请逮捕阶段,王某仍拒不承认自己多次宣传邪教思想的犯罪行为。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没有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教育感化,利用提审的机会,深表对其家庭情况的同情,并以交谈的方式使其明白,家中尚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孩子的父亲已经锒铛入狱,只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才能争取好的认罪态度,早日回归社会看顾子女。无奈犯罪嫌疑人王某受邪教思想荼毒之深,短时间内尚不能有所悔悟,承办人会在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出庭公诉阶段继续对其进行思想矫正。

由此可见,邪教犯罪并非刚性司法打击即可,拯救信徒被腐蚀的思想也极为重要,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尤为必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打击邪教,维护社会稳定,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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