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案件分配系统现状及机制完善
2017年检察机关进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为适应这项改革,最高检对“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其中最大的改变,就是案件分配机制的全新升级。现在,新型案件分配机制已运行一年有余,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该运行机制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新型案件分配机制的总体运行情况
2017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升级后,我院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对系统办案组及办案员额官进行了重新设置。一是建立办案组。将办理不同类型案件的主任检察官分别组成办案组,我院共建立刑事案件办案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案组、申诉案件办案组、刑事执行案件办案组。二是对每位员额官的轮案比例进行合理设置。根据司法责任制考核要求,检察长设置为每6轮轮案1件,分管副检察长为每3轮轮案1件,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每2轮轮案1件,其他员额检察官每1轮轮案1件。三是日常轮案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采取系统随机轮案为主,手动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进行。
从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我院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受理各类案件1011件,其中刑事案件796件,各类民事案件205件,各类刑事申诉案件10件。这些案件全部采用随机轮案为主,手动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向员额检察官分案,共手动分案96件,全部案件的9.4%。
二、新型案件分配机制的整体优势
新型案件分配机制,给我院的业务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主要表现在:
(一)、减少分案中的人为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是实行部门负责人指定分案制,这样分案会给司法工作带来一些弊端。一是会有部分承办人出现“选择办案”的情况。简单案子抢着办,复杂案子躲着办。二是在分案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人情案”、“金钱案”。三是由于人为分案很难做到绝对公平,这样给部门负责人带来了很大的分案压力。实现系统随机轮案,案件的分配完全由系统自动进行,无论是案管收案人,还是案件承办人都无法提前知道所受理的案件由哪一位检察官办理。这样减少了人为干预因素,做到“案件谁办、系统说了算”,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实现案件分配数量均衡,提高办案效率
新型案件分配机制,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分案规则指引下,依托系统分配案件,规范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运行。实现了案件分配数量的均衡,避免出现指定分案时,哪位承办人办案效率高,所分的案子就多的“忙闲不均”、“旱涝不均”的现象。切实保证案件及时、均衡地分配至案件承办人,减少之前承办人为了少办案而拖延办案时间的现象,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三)、提升办案质量,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
实行新型的案件分配机制,依托系统科学分案,使案管部门对整个案件实现全程监控,更能促进案件承办人提升办案质量。此外,新型分案机制下“同一规则”的使用,使案件承办实现了“捕诉合一”,一个案件由一位员额检察官一跟到底。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案件流转环节,不仅缩短了办案周期,提升了办案效率。而且确定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尤其是体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了司法责任制。
三、新型案件分配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新型案件分配机制,在给我们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我们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
(一)、无法区分疑难案件和普通案件,造成检察官实际办案量分配不均
目前的新型案件分配机制,让在系统中轮案的每位员额官,做到了在办案量上基本均衡,在总体上实现了工作量安排上的公平合理。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而这种情况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比例也不在少数。我们在日常受理案件时,会受理一些人数较多,或者案件情节相对复杂的案件,办理这些案件的检察官往往会比办理其他案件的检察官更为辛苦,工作量也更大。但在系统自动分案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和办理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工作量上是一视同仁的。这就造成了检察官实际工作量上的分配不均,给员额官的办案量分配及业绩考核带来一定难度。
(二)各个办案组之间无法实现办案量调配
在实践中,我们存在一个员额检察官在多个轮案组轮案的情况,但这些轮案组之间不存在轮案互斥规则。这就出现了一个员额官在不同轮案组里被同时轮案的情况,造成办案人员在短时间内工作量急增,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三)无法区分不同类型案件,造成办案量的“表面均衡”
由于目前新型案件分配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系统对不同类型的检察业务事项及案件类别不能做到科学合理的区分。例如,侦监部门的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审查逮捕案件,同发送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一样,都是在办案量上记一件。但这两类型的案件在办案过程、难度、所需办案时间及耗费的精力等工作量上是有很大区别的。目前新型案件分配机制在自动轮案时并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导致员额检察官的工作量存在表面实现均衡,实则出现差异的现象。
四、新型案件分配机制的改进建议
新型案件分配机制已运行一年有余,笔者在实践中也切实体会到了该办案机制给我们的检察工作带来的好处,但目前的办案机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打破各个办案组之间的轮案壁垒,实现所有办案组全部统计轮案。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承办人只要在自己参与的一个轮案组轮案,即视为该承办人“本轮已轮案”,他参与的其他办案组将不再本轮为其轮案。
2、进一步优化案件设置。例如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检察建议等,类似由主办案件引发的对该案的监督行为,不再视为办案,不增加办案人的办案量。
3、对案件类型予以进一步细化。目前我们的轮案系统没有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细化,导致无法区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普通案件。建议在统一系统中设置案件难易程度标准,在案件受理时将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划分。分到疑难案件的承办人可以轮空一轮分案,做到工作量的“实际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