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待行为规范
一、案件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来访律师的接待工工作。
二、接待律师的检察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遵守各项廉政、保密规定,执行相关规定。
三、检察人员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变相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执业。
四、案件管理中心应当首先核实律师的身份以及代理资格,对未经资格查验、登记备案的律师不负责接待。
五、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管理中心和相关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六、律师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律师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联系办案部门作出安排。
八、对于预约办理业务的律师,接待人员应保证其在预约时间内办理。
九、不得与律师谈论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事项。
十、不得向律师介绍受理本院所承办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