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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范围和标准(试行)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受理范围和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受理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侦查监督类案件

  第一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

  1.来源于同级侦查机关;

  2.属于本院管辖;

  3.《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

  4.卷宗材料齐备、规范;

  5.犯罪嫌疑人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已经履行相关手续;

  6.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第二条 本院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

  1.来源于本院公诉部门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2.属于本院管辖;

  3.《移送审查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

  4.卷宗材料齐备、规范;

  5.犯罪嫌疑人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已经履行相关手续;

  6.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第三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

  1.来源于下级人民检察院;

  2.属于本院管辖;

  3.《报请逮捕书》一式三份;

  4.卷宗材料齐备、规范;

  5.犯罪嫌疑人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已经履行相关手续;

  6.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第四条 不批准逮捕复议案件:

  1.来源于原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

  2.属于本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

  3.《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三份;

  4.卷宗材料齐备、规范;

  5.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5日内提出复议。

  第五条 控申部门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材料;

  3.有关诉讼文书。

  第六条 立案监督复议的案件:

  1.来源于同级侦查机关;

  2.属于本院管辖;

  3.《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三份;

  4.卷宗材料齐备、规范;

  5.收到《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5日内要求复议。

  第七条 省级院侦查部门、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延一个月、以及省级以下(含省级)检察院的案件;分州市以下(含分州市)检察院、侦查机关提请批延两个月以及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案件;基层检察院侦查部门、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案件属于本院管辖;

  2.《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或《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3.《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逮捕决定书》复印件;

  4.《逮捕证》复印件;

  5.已经延长过侦查期限的,历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复印件;

  6.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移送;

  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

  第八条 报请批准特别延期审理案件:

  1.属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2.《提请批准延期审理意见书》;

  3.《提请批准延期审理案件审查报告》;

  4.《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

  5.《逮捕证》复印件;

  6.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报请。

  第九条 移送或上报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案件属于本院管辖;

  2.《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或《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3.《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逮捕决定书》复印件;

  4.《逮捕证》复印件;

  5.《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6.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移送;

  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

  第十条 同级侦查机关报备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受理标准为:

  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立案决定书》等材料齐备。

  第十一条 控申部门移送的非法证据调查核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合法性监督等侦查活动监督案件:

  1.相关控告申诉材料;

  2.相关诉讼文书齐全;

  3.主要证据、证据线索等材料。

  第十二条 侦查活动监督复查案件:

  1.来源于纠正违法通知书送达的公安机关;

  2.《要求复查意见书》;

  3.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移送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相关申请材料;

  3.相关诉讼文书齐全;

  4.主要证据材料、线索等。

  二、公诉类案件

  第十四条 一审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案卷材料齐备、规范;

  3.《起诉意见书》齐备;

  4.犯罪嫌疑人在案;

  5.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换押证》齐备;

  6.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7.涉案财物或不宜移送的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

  第十五条 一审公诉退查重报案件:

  1.补充侦查完毕后的案卷材料齐备、规范;

  2.《退回补充侦查报告书》或《补充侦查工作说明》;

  3.犯罪嫌疑人在案;

  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换押证》齐备;

  5.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补充侦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随案移送;

  6.涉案财物或不宜移送的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

  第十六条 一审公诉撤回起诉案件:

  1.《同意撤回起诉裁定书》或《撤回起诉决定书》;

  2.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换押证齐备;

  3.案卷材料齐全。

  第十七条 一审公诉发回重审案件:

  1.《发回重审裁定书》;

  2.案卷材料齐全。

  第十八条 一审公诉不起诉复议案件:

  1.来源于原侦查机关;

  2.本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3.《要求复议意见书》;

  4.案卷材料齐备;

  5.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提出复议。

  第十九条 撤回抗诉复议案件:

  1.来源于下级人民检察院;

  2.属于本院作出撤回抗诉决定的案件;

  3.《提请复议意见书》;

  4.相关案卷材料。

  第二十条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1.《再审决定书》;

  2.《发回重审裁定书》;

  3.《出庭通知书》;

  4.指令再审或提审类文书;

  5.侦查案卷材料;

  6.一、二审检察案卷材料;

  7.一、二审法院审判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

  1.《报请指定管辖的函》或《关于某某案的请示》;

  2.《起诉意见书》;

  3.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证据合法性调查案件: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自行发现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相关材料或者线索;

  2.《起诉意见书》;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或上级院交办文书。

  四、刑事执行检察类案件

  第二十三条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

  1.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

  2.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受理标准参照侦查监督类案件和公诉类案件。

  五、民事行政检察类案件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监督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审批表;

  3.法院历次作出的裁判文书;

  4.《提请抗诉报告书》;

  5.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检察卷;

  6.法院卷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法院印章);

  7.当事人双方通讯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其他监督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其他监督的检察卷;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关交办、转办(有当事人申请的除外)、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自行发现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监督案件:

  1.属于民行检察办案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

  3.案件来源相关情况;

  4.相关证据材料;

  5.不具有不予受理的各种情形。

  六、申诉类案件

  第二十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请抗诉案件:

  1.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一式十份;

  2.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材料;

  3.侦查案卷材料;

  4.检察案卷材料;

  5.一、二审法院的审判案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1.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3.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4.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5.申请复议的相关材料齐备。

  八、特别程序案件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审公诉审查起诉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3.侦查机关已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嫌疑人做分案处理并单独成卷或侦查机关对未成年共同犯罪嫌疑人提供未分案处理书面说明的;

  4.卷宗材料齐备、规范;

  5.涉案财物或不宜移送的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

  6.犯罪嫌疑人在案;

  7.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换押证》齐备;

  8.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9.《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退查重报案件:

  1.《退回补充侦查报告书》齐备;

  2.犯罪嫌疑人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换押证》齐备;

  4.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有补充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5.赃款赃物或赃款赃物清单随案移送;

  6.补充侦查完毕后的案卷材料齐备、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撤回起诉案件:

  1.《同意撤回起诉裁定书》或《撤回起诉决定书》;

  2.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换押证齐备;

  3.卷宗材料齐全。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发回重审案件:

  1.《发回重审裁定书》齐备;

  2.卷宗材料齐备。

  第三十四条 申请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1.《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2.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3.案件属于贪污贿赂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重大犯罪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5.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6.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7.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关清单齐备;

  8.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齐备。

  第三十五条 控告申诉材料发现公安应该启动未启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监督案件:

  1.案件属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3.《不启动没收程序说明书》;

  4.《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1.《强制医疗意见书》;

  2.涉案精神病人的《鉴定意见》;

  3.证据材料或证据清单、照片、复制件;

  4.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类案件。

  第三十七条 强制医疗启动监督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自行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而没启动的相关材料或线索;

  3.控告申诉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而没启动的相关材料或线索。

  九、请示类案件

  第三十八条 请示案件:

  1.来源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2.属于本院管辖;

  3.《关于某某案件的请示》等请示类公文;

  4、经过检委会讨论的请示事项,随案移送《部门讨论笔录》、《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等内部讨论材料;

  5.卷宗材料齐备;

  6.在规定期限内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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