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