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待须知
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申请阅卷(复制卷宗)、会见案件承办检察官、调取(收集)证据材料,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需要到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提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登记表》,进行预约登记。
二、律师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对符合条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见案件承办检察官。
四、申请阅卷的律师填写《阅卷接待登记表》后,应在专门的阅卷室进行阅卷,所阅是本院已经正式受理的刑事案件,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派员在场提供帮助,实习律师不得单独阅卷。
五、律师阅卷应服从接待人员管理,保持安静、文明,禁止在阅卷室内吸烟,不得将案卷材料原件带离阅卷室;不得对案卷材料进行涂改,变造,对造成案卷材料损毁、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律师若需摘抄、复制卷宗材料需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提供给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查阅、摘抄和复制。
七、阅卷完毕,接待人员可对所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并在《律师接待申请表》中填写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名称、页数等事项,并签字确认。
八、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