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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和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5-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权利

  对检察恩怨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回避。

  3、使用本民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要求。

  5、对于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无知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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