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检察部工作职责
侦查监督
一、审查办理同级公安机关汾阳市监察委员会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三、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发现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错误立案予以纠正。
四、完成检察长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刑事执行检察
一、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七、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九、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诉
一、负责对全市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
二、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级机关进行抗诉。
四、研究制定审查起诉和公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