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检察部工作职责
一、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做好(提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
二、受理当事人下列申请:(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违法性调查及依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五、支持起诉。对民事权益遭受损害需要司法救济的个人,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督促起诉。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且通过民事诉讼可能获得司法救济,相关部门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的,依法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七、公益诉讼。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适格主体不明确的,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