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4月28日在汾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上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闫廷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在汾阳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和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提高。
一、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强化服务大局的检察担当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70周年大庆、“二青会”等重大活动,扎实做好维稳工作,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年共批准和决定逮捕264人,提起公诉364人。积极参与打击涉枪涉爆类犯罪专项活动,批捕、起诉17人。依法严惩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起诉14人。起诉危险驾驶犯罪54人。对长期为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非法缠访、闹访构成犯罪的,批捕8人,起诉8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捕44件68人,不起诉34件51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16件29人,有效缩小了社会对立面。
努力服务“三大攻坚战”。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非法放贷案等16件,努力维护金融安全;加强信访案件化解,对来信来访的32个案件,均做到了依法办理、答复到位;受理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诉案件、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等28件,有效维护了法治秩序。院领导包联到户,机关党员干部责任到人,摸清底数、吃清贫困原因,因户施策,保证了包联的石庄镇西庄村脱贫成果巩固,并对涉案的贫困被害人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办理司法救助14人,为脱贫攻坚国策做出了应有贡献。积极配合全市环保突出问题整治,在河长办公室设立检察室,与市河长办公室联合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共立案25件,彰显了污染防治的检察职能。
依法加强民营企业保护。认真组织开展服务民营企业6个专项行动,对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案件,共批捕、起诉18人,有力支持和服务了合法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正确区分政策界限,依法不批准逮捕5件6人,不起诉7件8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3件3人,依法平等保护了民营经济合法权益。邀请民营企业家召开座谈会2次,征求意见建议,出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提高了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强化文书说理、以案释法,配合和自行进行法治宣传12次,努力提升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与市教育科技局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精神,员额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努力讲好法制故事,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4人,起诉5件5人,强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人员临界预防教育,组织14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走进庭审现场,以案释法,提高了家长对子女监管、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认真执行来信来访七日内程序性答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制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一站式”检察服务。认真落实“源头治理”要求,就办案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部门制度缺失、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5份。积极推进和支持律师值班新机制,努力引导群众在法治轨道内合法合理地表达和解决诉求,“信访不信法”的状况有所改善。
二、坚持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积极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对应当立案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9件10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4件次,追捕5人。追诉漏罪8条,追加漏犯8人,纠正审判活动违法5件次。进行社区矫正检察,向相关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2份。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件8人,所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市公安局全部采纳。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1件1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
全面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理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监督案件1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提请抗诉2件,终结审查1件。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3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5件。制定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检察监督,取得了较好效果。
认真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在市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不断加大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宣传力度,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知晓率和共识度。除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等公益诉讼工作外,还围绕健康汾阳建设、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就我市农贸市场、超市、批发市场、校外托管机构、中小学校周边商店进行排查,针对发现的农药残留检测,校外托管机构、小摊点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立案7件;对市烈士陵园等五处英烈纪念保护设施存在不同程度损毁,建筑、生活垃圾堆积有损烈士庄严、肃穆形象等问题,立案10件,保护了英烈纪念遗址,传承了红色文化。
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以第二检察部为骨干力量,统筹调派人员,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办案组长,一案一团队,专案专办,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29人(其中文水“308”专案115人),提起公诉18人。对每个涉黑涉恶案件都要提前介入、集体讨论,严把政策关、法律关、证据关,提前介入36次,改变涉恶定性12人。坚持“两个一律”,做到“三个不放过”,依法追捕、追诉漏犯3人,不捕12人。实行了“一类问题一个建议”,针对行业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3件,推动源头综合治理。特别是在办理“308”专案过程中,坚持严格把关、精准打击、快捕快诉、依法严惩,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为案件移送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坚持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们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的支持,多次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法律适用、律师介入、从轻幅度等基本问题达成统一,形成了基本规范,也使这项制度得到平稳落实。全年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109件127人,适用率达到37.46%(件),30.6%(人)。
不断优化检察管理机制。结合检察职能调整完成了新一轮的内设机构改革,85%的检力放在“三个业务部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格局基本形成。所有员额检察官全部回归办案一线,入额院领导全年带头办理各类案件95件,占案件总数的26%,司法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办案效率得到明显提升。积极构建检察办案质效评价体系,建立检察业务态势定期研判、分析、通报制度,“三延两退”明显减少,“案-件比”降至1.63,办案质量同比均有所提升。积极推进“206”辅助办案系统运用,自去年7月上线以来,共接收案件221件次,流转公安机关73件、流转法院91件。
认真做好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对接协调,在案件移送前的意见交换、留置与强制措施的对接、案件证据的调取与补查等方面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流程,建立了高效顺畅的监检衔接机制。共办理两级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7件9人,发挥了联合反腐的应有作。同时认真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初查2件2人。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始终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主动向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报告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重要案件。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着力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努力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扎实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学习必读科目和相关文献,深刻揭摆和剖析存在问题,积极进行实质性整改,引导全院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针对吕梁市检察院党组政治巡察反馈的34个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清单,积极推进整改落实。
驰而不息提高综合素能。始终以“规范立院、文化兴院”为发展方向,充分利用检察机关重建40周年和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建立了检察文化长廊和综合才艺展板等文化阵地,努力营造“书香检察”文化氛围,将文化建设和核心价值观引领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统一起来,着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深入推进省检察院发起的为期五年的“大学习、大调研、大落实、大提升”活动,坚持每周一上午、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制度,突出条线培训、实战培训和岗位练兵,参加省院、市院各类业务培训共30余人次,自行组织外出业务培训18人次,开展岗位练兵活动5次、出庭评比活动4次,干警的履职能力、法律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年内又有一名同志考取清华大学研究生,有3个集体、7名个人获得了省、市级表彰奖励,刑事诉讼监督、行政检察监督、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工作居全市前列。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强化党员队伍的管理,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加强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廉政风险防范,加强纪律作风监督,持续推进“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和治理“庸、懒、散”活动,严肃干警上下班等工作纪律和8小时以外生活纪律,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以案件管理中心为平台,对所有案件实行流程监控、动态管理,适时进行文书评比、案件评查,坚持不捕、不诉、不立案件向驻院纪检监察组报备,较好地堵塞漏洞、规范办案,推动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
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公正形象。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诚恳听取意见建议,努力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各位代表,一年来,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全体干警,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在服务大局方面,检察工作的前瞻性和精准度还不够高,办法不多、举措不力;在司法办案方面,“四大检察”发展还不够平衡和充分,特别是监督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不相适应,监督的刚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队伍建设方面,检察人员的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跟上形势任务发展需要,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短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完胜之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以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努力为我市产业强市、依法治市、文化兴市、民生安市、生态立市“五大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推进“三篇光辉文献”实践转化,持续深化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不断增强“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记“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又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定位,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秉持客观公正、双赢多赢共赢和以办案为中心的理念,努力提升新时代检察工作质效。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法治导向,树牢底线思维,弘扬斗争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进一步服务发展大局。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优势兵力,打好清零战、歼灭战、质效战,坚持“两个一律”,做到“三个不放过”,持续深挖根治,建立长效常治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压倒性胜利。严厉打击损害民生民利的违法犯罪,积极组织开展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个一”专项活动,加强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构建“公益诉讼”新格局,在巩固现在办理案类基础上,积极、稳妥拓展案件范围,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行稳致远。探索建立“刑事打击与公益诉讼一体化推进”的生态检察办案模式,协同金融监管部门抓好“三号检察建议”落实,全力服务保障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三零”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认真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认真部署开展“禁止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和“严格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两个公益诉讼专项检察,全力筑牢疫情防控检察防线。
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努力做优做强刑事检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依法“可用尽用”,切实履行好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认真落实“捕诉一体”机制,积极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检察室的职能作用,源头上提高刑事案件质效;加大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积极开展判决实刑未交付执行等专项活动,做到“应收尽收”;深化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加强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确保案件办理流转顺畅、无缝对接。强化精准监督理念,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裁判的监督力度,不断做强民事检察。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
四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聚焦司法责任制落实等重点难点问题,压实员额检察官责任,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做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精装修”。采取提高提前介入实效、规范退回补充侦查、严格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措施,着力降低“案-件比”;加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与其它政法部门一起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融入检察工作,积极推进“206”辅助办案系统运用,不断提升检察监督智能化、现代化水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探索建立委托帮教机制,教师准入查询和教师品德考察机制。集中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质量提升年活动”,优化业绩考核机制。
五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全面从严治检,筑牢思想根基。充分发挥检答网、学习强国等载体作用,加强业务培训,补齐素质能力短板,培养“能捕能诉会监督”的优秀检察官,努力锻造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随着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逐步推进,检察权力架构也会逐步调整完善。我们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落实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和本次会议决议,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和更加强烈的使命担当,开拓进取,忠诚履职,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努力为汾阳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崛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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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服务民营企业6个专项行动: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专项检察监督;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监督活动;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强制性措施专项监督活动;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办案期限专项监督。
2、“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3项具体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议,也是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3、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在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行政机关申请其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对于行政机关怠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5、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应机关和组织或者相应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两个一律、三个不放过”: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摧毁不放过,腐败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关系网”和“保护伞”不打掉不放过。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8、“十大业务”:是指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十项业务。
9、“三延两退”:是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一次、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以及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简称。
10、“案-件比”: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案” 数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因退查、延期等因素所产生的“件”数之间的比。具体地讲,“案” 指的是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件” 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各项具体业务活动,除了作为基准“案” 的审查起诉本身,目前包括不捕复议、不捕复核、(不) 捕申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不诉复议、不诉复核、不服不起诉申诉等8项业务活动作为“件”数(仍在不断动态调整完善中)。
11、“十个一”专项活动:即落实好一个意见(《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组织一次网上问卷调查、编发一本风险提示 (《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办理一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案件、 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健全一项“检企”对接机制、形成-批检察建议、用好一个平台(“12309”检察服务平台)、推出一批先进典型、提交一份高质量专项活动报告。
12、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以达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13、“检答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开通运行,为检察人员学习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理论联系实际,提供法律政策运用、检察业务咨询答疑服务,加强检察机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的信息共享平台。检察人员可以就检察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方面问题直接登录检答网进行咨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咨询问题类别,组成检答网专家组,负责答疑工作。
14、临界预防:是指对具有较大犯罪危险性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和帮教监督的特殊工作,将犯罪预防工作往前延伸,变事后帮教为事前预防。(具有较大犯罪危险性的未成年人: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违法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4、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