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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6月26日在汾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上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闫廷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在汾阳市委和吕梁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服务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提升全员素质、提高案件质量、优化工作环境、争当全市先进”为目标,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大发展。年终在吕梁市检察院组织的系统考核中综合成绩第四名,被评为五个先进基层院之一。

一、 服务大局发挥新作用

服务全市工作大局,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全市加快发展、转型跨越的总体布局中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一是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着眼于维护经济发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办理了集资诈骗、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案件6件11人,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查阅行政执法档案300余卷,督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3人,形成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服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成立了服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组,出台了具体工作措施,中层以上干部与20余家重点工程项目搭建了“一对一”联系机制,努力为市域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三是努力畅通服务民生渠道。积极组织开展“访民生、知民情、解民忧”、“聚焦民生、服务群众”和“一村一警”联系走访等活动,干警进村入户,以倾听“小诉求”,协调“小案件”,处理“小纠纷”,整改“小隐患”等方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深得人民群众的好评。

二、 维护稳定取得新成绩

始终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摆在检察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强与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推进平安汾阳建设。一是严惩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密切关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健全命案提前介入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引导取证机制,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多发性侵财等犯罪。全年共受理各类提请批捕的案件156件209人,经审查,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110件154人,不捕46件55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3件323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179件259人,不诉5件12人,维护了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二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坚持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努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13件,救助金额30余万元,办理刑事赔偿案2件;检察长接待日接待群众181人次,对15件不服法院正确判决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三是扎实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特殊人群帮教管理、涉检网络舆情监测、社区矫正等工作措施,发现并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30余名,对1名罪犯提出收监建议。积极开展“为明天播下法种”为主题的“送法进校园”活动,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专人专办、案卷封存、不作历史记录等制度,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反腐倡廉取得新进展

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重大决策,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努力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一是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6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人,渎职侵权案件5人。所办案件中,涉及科局级领导干部2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二是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程序和方法,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对全市20余个重点项目开展同步预防跟踪服务,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697次,提出预防建议10件。协调组建了“吕梁市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接待了有关单位和乡镇及农村两委干部1300余人接受警示教育。三是努力提升办案水平。严格落实“十个依法、十个严禁” ②要求,全面规范侦查行为,坚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处理赃款赃物的司法程序。所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

四、法律监督取得新成效

自觉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以“钉钉子”的精神,依法监督纠正司法不规范、不公正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是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6件17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4件4人;追捕4件6人,书面提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7件57人,提出检察建议9件18人。在刑事审判监督中,追诉8件15人,纠正漏罪5件13人,提出量刑建议261人,法院采纳207人。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权利案件15件。二是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开展各种安全检察79次,发现各种问题和隐患37件次,对21名在押人员依法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促使变更强制措施21人。认真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对2010年5月以来久押不决的案件进行了审查。三是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全年调阅案卷258件,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发出检察建议37件,息诉15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自身监督呈现新效果

全院上下始终秉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理念,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以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监督自己,自觉接受人大、民主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切实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主动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决议决定,切实把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各项监督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了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机制,实行了院领导定点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建立了联系代表“直通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两次来院视察工作,召开3次座谈会,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主动向政协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工作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活动,监督“七类案件或事项”3次5件。二是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坚持“能公开的一律公开”,让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切实打破检察机关的神秘感,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建立了阳光检务大厅,整合控申、民行、预防、案管等直接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集中办公,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检察长接访室,实行“一站式”服务,有效解决了群众“告状难”、律师“阅卷难”等问题。推动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建设,积极开展重大典型案例信息发布等工作。三是强化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实行案件集中管理,由案管中心对办案流程实施监督监控,监督纠正本院各部门办案过程中不规范行为12次,发现并督促办案部门整改15项。

六、执法能力得到新提升

始终坚持把强化检察队伍素质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夯基础、强素质,促进了法律监督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等专题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党性修养。同时,以此为契机,聚焦“四风”,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扎实进行整改,干警作风取得了明显转变。二是加强队伍业务素能建设。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紧紧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自主培训15余次,选派干警参加省市院组织的各类培训20人次,参加最高检组织的培训5人次。并创新培训载体,建立“传导培训”制度,参加培训人员回来后再培训全院干警,扩大培训效果。同时,全面开展岗位练兵和“读书班”“检察讲坛”活动,不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养,年内有2名同志通过了司法考试,2名同志考取了研究生,3名同志被授予“职业道德”模范个人和“三八红旗手”。三是狠抓“两个责任”落实。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两个责任”有关规定,不断强化“一岗双责”,完善廉政防控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加强对干警执行制度、规定等方面的督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各位代表,2014年,我院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汾阳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汾阳市政府大力支持、汾阳市人大及社会各界有力监督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一是检察职能的发挥与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助推依法治市的形式和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丰富;三是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四是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任重道远。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15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服务全市工作大局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不断提升规范执法、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我市改革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一)围绕中心把握方向,增强服务大局实效。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自觉把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二是要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民间借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三是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社会风清气正。一是要整合人力物力,反贪、预防、法警队由常务副检察长分管,反渎和两个巡回检察室由一位副检察长分管,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惩治职务犯罪。二是要突出查办重点。重点查处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工程项目、国土资源、煤焦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买官卖官、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非法集资、黑恶势力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三是要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为契机,关注民生,严厉打击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四是要严肃查处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不作为等渎职犯罪。五是要进一步强化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开展一案一预防,逐步完善发案单位负责人约谈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建议,切实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一是要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年”活动,建立对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常态化打击机制,依法严惩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二是要继续开展“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对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的司法保护,平等保护和支持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三是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及其三个配套办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缠访、闹访等行为。四是要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办案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专项整治,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四)强化司法行为规范,更好促进公平正义。一是要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六权治本”要求,细化检察“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加强法律监督,加大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加大对民事、行政诉讼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三是要积极推行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文书释法说理和公开听证制度,加强对自查案件的流程监管和制约,推进自身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四是要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准确把握职责定位,探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

(五)主动适应新常态,更好接受人民监督。一是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探索推进公益诉讼、行政强制措施司法监督、督促纠正机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派驻巡回检察、信访改革等6项任务,努力提升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水平。二是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办案保密等制度,建立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三是要进一步推动检务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四是要进一步强化人大意识,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人大机关交办案件,自觉接受政协、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自觉服从汾阳市委领导,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精神,把握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守法治,秉公司法,脚踏实地,敢于担当,努力为建设“三力汾阳”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用语说明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的档案。目前,该系统已扩展录入所有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查询结果供个人或单位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参考。

2、“十个依法、十个严禁”的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初查,严禁未经检察长批准擅自接触被调查对象,并以任何方式违法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二是坚持依法在法定时间讯问、询问,严禁违反法律规定在其他场所进行讯问、询问。三是坚持依法文明讯问、询问,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四是坚持依法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严禁未经批准、无法律手续传唤、拘传,或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超过法定时限连续讯问犯罪嫌疑人。五是坚持依法执行送押制度,严禁在办案工作区或其他办案场所留置已经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六是坚持依法提审、还押,严禁将在押犯罪嫌疑人提押到办案工作区等场所讯问。七是坚持依法看管,严禁为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唆使、放纵他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虐待。八是坚持依法调查取证,严禁违法勘验、检查和搜查、扣押,发生有伤风化、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行为。九是坚持依法理性办案,严禁为片面追求办案业绩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侦查取证。十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严禁受任何个人的授意、干涉或者挟私报复,对涉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3、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进行全程、同步、连续录像,是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固定证据、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合法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4、追捕: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涉案的其他人员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采取逮捕措施,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对其提请批准逮捕的一种现象。

5、追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涉案的其他人员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提起公诉,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将其移送审查起诉的一种现象。

6、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刑事法律,就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被告人适用刑罚提出建议的一种诉讼活动。量刑建议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促进规范量刑、增强量刑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7、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8、久押不决:是指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侦查、公诉、审判等环节反复循环,难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致使案件办理期限延长,客观上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处于被羁押状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9、七类案件或事项: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具体情形: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是拟撤销案件的;五是拟不起诉的;六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10、巡回检察: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人员,在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巡回流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检察服务的工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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