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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年4月10日在汾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代检察长  闫廷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2年工作回顾

2012年,在汾阳市委和吕梁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有效监督和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紧紧围绕“五个汾阳”建设目标,坚持以严格执法、规范办案为中心,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经吕梁市院年终综合业务考评,汾阳检察工作在全吕梁排名由2011年的第8位前移为第5位。

    一、立足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围绕市委“平安汾阳”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集中精力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侵财性犯罪。全年共受理侦查部门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158件208人,经审查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139件174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52件358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32件324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提高了市民的安全指数。二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19件26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3件9人危害后果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7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捕、不诉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起诉,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7件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出了和解处理,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化解“三大活动”,坚持每日有院领导接待群众信访,并抽调16名中层以上干部配合市委工作组深入16个乡镇、街道办开展工作,实现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群众反应问题在基层解决,源头上预防信访突发问题发生”的目标,畅通了群众诉求渠道,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依法开展规范监外执行专项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1名屡次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缓刑罪犯予以收监;协同教育、公安等部门,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选派检察人员深入海洪、演武等中学为2000余名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认真开展控告申诉接待和受理举报工作,健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全年,共受理来信30件,来访80余人次,集体访5件,办理被害人救助案件2件,较好地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

二、突出重点,关注民生,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坚持把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民生的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不断完善案件线索管理机制和侦查一体化机制,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不断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8件1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件6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渎职侵权案件4件4人。“3.26”事件、注水肉案件等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被依法查处,特别是立案查处的保险公司原会计李庆荣挪用公款30万元,被判决有期徒刑11年,有力地推动了政务的廉洁、规范。二是积极推进文明、规范执法办案。按照上级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流程、暂扣款物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办案安全预案、案件回访、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了依法、规范、安全、文明办案。三是着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贯彻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方针,深入推进预防机制建设,着力加强个案预防、行业预防、警示教育、预防咨询、案例分析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受理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55件,被查询单位186个,查询人数213人,使预防效果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三、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切实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按照“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的要求,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一是强化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刑事案件,监督立案14件14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9件9人。对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的,追捕8人,追诉6人,追诉漏罪12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件(次)。二是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提出量刑建议5次,提出刑事抗诉1件。进一步加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共支持起诉12件,督促起诉31件,提请抗诉5件,提出再审建议1件,发出检察建议21份,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认真开展看守所在押人员久押不决案件的专项检察、保外就医专项检察等工作,严格执行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建立在押人员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监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与看守所的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全年共开展各类安全检查60余次,发出检察建议3份,查处发生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又犯罪案件3件4人,初查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4人,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四是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调研,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不断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实行案件集中管理制度,由案管中心统一受理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进出口把关,全程管理各项执法办案活动,同步监督办案的每个环节,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促进了执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化。严格执行和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部署,积极开展案件自查和交叉评查工作,极大地强化了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

四、优化作风,提升能力,全力建设公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始终把检察队伍建设作为事关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根本任务来抓,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一是狠抓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核心内容的政法干警价值观教育活动,通过邀请专家教授进行面对面辅导、撰写心得体会、建立学习专栏和学习园地、组织干警到烈士陵园敬献花篮、参观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词等方式方法,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等多种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干警廉洁从检、规范执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狠抓对干警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干警参加学历教育、续职培训、业务培训、司法考试培训,并选派优秀干警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类业务比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坚持每周二、四雷打不动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和十八大报告,干警的法律水平、业务能力均有明显提高。三是狠抓廉政纪律建设。通过加强廉洁从检教育、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完善警用车辆管理规定、执行省检察院“十条禁令”等措施,求真务实、清廉文明、严格规范办案蔚然成风。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重视、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体检察干警,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全市工作大局的思路不够广,办法不够多。二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三是检察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干警还存在执法不文明、不规范问题。四是新修改的刑诉法、民诉法实施后,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突出。对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3年主要工作思路

 

2013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更是汾阳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之年。我们将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汾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目标,自觉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职能履行,大力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力争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检察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切实强化大局意识,着力提升服务中心工作的实效性。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是各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一是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在市委工作大局之中来谋划和推进,深入研究市委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科学把握检察工作规律,认真研究制定检察工作服务于市委中心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二是按照“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总体要求,密切关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厉打击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危害民生类犯罪,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工作,推进项目优质、干部优秀,确保市委“项目推进年”取得应有进展,为全市快速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三是积极拓展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渠道和平台,在乡镇、社区探索设立便民联系点、检察服务站等方式方法,力争在杏花镇设立检察室,努力搭建主动排查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的平台,力争把问题解决在源头、解决在基层,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大局和顺。

(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平安汾阳”建设。深入推进平安汾阳建设、法治环境建设工作,依法惩治各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一是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群众安全的犯罪,探索建立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等工作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检调对接等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较为轻刑、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倡导和解机制,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消除社会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严肃查办和预防扶贫开发、农村发展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加大力度监督纠正危害群众发展、脱贫致富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努力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问题。一是要把查办案件作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大案要案,以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二是落实“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要求,既解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三是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推进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建立社会化预防工作新格局。

(四)切实注重司法公正廉洁,进一步强化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是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基本途径。一是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依法平等、公正对待群众诉求。二是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在坚持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执法活动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制裁和惩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三是牢固树立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和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同等重要的观念,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执法。

(五)切实注重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路线方针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监督权,也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要求,我们将不断加强对干警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能和专业技巧,培养地地道道的“职业人”、“法律通”,确保公平的守护、正义的伸张。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己身不正,焉能正人?要深入推进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体系,盯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关健岗位和重要环节,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刚正不阿、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真正做到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三是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加强忠诚教育,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四是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要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逐步实现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的公开透明,让社会各界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要进一步规范联络代表委员、答复议案质询制度,细化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制度机制,主动地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标准、更高效率、更高水平推进检察工作,为实现汾阳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

   

 

1、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各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组成有机整体,对侦查力量、情报信息、侦查装备实行统一调度使用,对重大复杂案件、重要侦查活动实行统一组织指挥。

2、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进行全程、同步、连续录像,是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固定证据、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合法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的档案。目前,该系统已扩展录入所有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查询结果供个人或单位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参考。

4、支持起诉: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督促起诉: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6、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报上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从2009年9月开始,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8、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十条禁令”:严禁领导干部下基层警车开道、地界迎送、列队欢迎、悬挂横幅等行为;严禁各部门未经检察长批准在基层安排各种会议;严禁各部门未经政治部审批进行各种评比表彰活动;严禁举办和参加各类与检察工作无关的座谈会、研讨会;严禁以部门名义创办信息简报或刊物;严禁接受下级院超标准接待、馈赠纪念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营业性娱乐健身等安排;严禁公车私用,除办案需要外,不准使用警笛、警灯;严禁工作日中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表、刊发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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