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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决算说明
时间:2018-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决算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员编制

    2017年年底中央政法专项人员实有33名,地方事业人员4名,工勤人员2名,退休人员20名。

(三)内设机构

本院内设机构数量设置5个,分别是综合保障部、政治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二、主要数据变动情况

1、2017年我院财政收入为1142.57万元,2016年财政收入为913.83万元,同比上年增加228.74万元, 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417.51万元; 2017年总支出为1106.7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58.06万元,个人和家庭补助160.35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89.81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98.56万元。2016年支出为901.17万元,同比上年增加205.61万元, 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381.72万元;2017年财政结转结余为252.82万元,2016年财政结转结余为217.04万元,同比上年增加35.78万元。

2、 政府性基金 0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减少) 0 元。

3、 财政专户 0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减少) 0 元。

4、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无非税收入。

5、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为21.47万元,同比上年(27.12万元)减少5.65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8.53万元。

2)2017年公务接待经费支出为1.79万元,同比上年(2.62万元)减少0.83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3.21万元。

3)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比上年预算增加(减少)0元,增减变化原因是无出国(境)

6、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货物项目45.75万元。

2017年根据中央精神、上级要求,减少三公经费开支。我院领导重视,加强管理,降低接待标准,自办食堂,本年度招待费用明显减少,我们将一如既往、励行节约,加大办案经费投入,为汾阳保驾护航做出应有贡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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